首先,杜新枝可能涉嫌以下犯罪问题。
刑法266条规定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307条规定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现在杜新枝以错抱为由起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如果错抱理由不成立,那么28年前杜新枝偷换孩子,现在杜新枝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杜新枝虽然使用的是民事诉讼的形式,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认定诈骗也不存在法律适用争议,因为目前严厉打击的套路贷诈骗犯罪,大部分都经历过民事诉讼程序,退一步讲杜新枝也有涉嫌虚假诉讼罪。
其次,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相关人员涉嫌的犯罪问题。
刑法168条规定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刑法310条规定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目前来看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此事遮遮掩掩,不想查明事实,只是以想以赔钱化解。如果偷换事实成立,那么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相关人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应该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公安机关应该刑事立案。
针对涉嫌的犯罪问题姚策养母许敏可以举报,受理民事诉讼的法院在诸多疑点之下也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介入。刑事立案三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自己管辖。刑事立案并不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姚策事件不论是“错换”还是“偷换”,都要把重点定在了彻查真相上,追责与探讨真相不能就此停止。多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北京盈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军认为姚策事件目前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相关部门应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