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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法案》条款可能永远改变ipo

在 “大街” 上,人们对股权众筹使投资过程民主化感到兴奋。大多数人都不知道《就业法》的另一项条款可能会对企业家和小企业产生更大的影响: 条例A。这项规定将允许企业家以简化的首次公开募股形式筹集最多5000万美元。

根据最终确定的SEC规则的外观,根据法规A筹集5000万美元可能会产生类似的成本,并且需要几乎相同的监管合规性,根据JOBS Act “股权众筹” 拟议规则仅筹集100万美元。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保持其拟议的法规A规则不变,我将给《就业法案》条款打A等级。

当国会2012年通过就业法案时,他们试图修正条例A,这是联邦法律中很少使用的条款,允许新兴公司在公开募股中筹集最多500万美元。法规A很少使用,因为它要求公司在提供该法规的每个州注册其公开发行。遵守每个州的 “蓝天法” 的成本使得监管没有吸引力,因为更常用的法律 (如D条例) 允许企业筹集相同数量的资金,而不必与50个不同的州监管机构和昂贵的州各州合规打交道。这是D优于a的一次。

在《就业法案》中,国会试图通过修改条例A来修正它。新版本被称为法规A。国会将每年可筹集的金额从500万美元增加到5000万美元,并取消了所有州注册和合规要求。根据A条例,小企业只能将其股票出售给 “合格购买者”。好消息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议让所有想要购买股票的人,包括公众中的任何人,成为 “合格的购买者”。

监管A似乎非常适合大多数小型和新兴企业。事实上,这可能会改变小企业的融资方式。

不幸的是,法规A有一些反对者。毫不奇怪,州证券监管机构对他们被排除在外感到不满。这些官僚希望SEC要求一家小企业注册,并遵守他们希望出售股票的每个州的法律。有些人甚至希望SEC将 “合格购买者” 一词定义为 “合格投资者”,从而限制将股票出售给年收入超过200,000美元或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的投资者。

如果SEC屈服于这些批评家,那么A法规最终将像其年迈的父亲a法规一样坐在架子上收集灰尘。为了减少资金和监管工作,小型企业可以使用D法规筹集相同数量的资金。私人发行仅限于合格投资者。如果一家公司不能向公众出售其监管股票,就没有任何理由使用这种豁免。

只有在拟议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规则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发行才会是一种有吸引力的筹集资金的手段,使这些发行不受州蓝天法的约束,并保持 “合格购买者” 的定义,以包括任何想要购买股票的公众成员。

我们正处于60天的评论期,SEC允许公众在线提交意见。您可以在此处阅读我对SEC关于A法规的评论,其中我要求委员会通过规则,而无需州遵守并允许公众购买这些产品的股票。你可以在这里提交自己的评论,直到3月24日。

我鼓励所有人发表评论,并恳请SEC尽可能广泛地定义 “合格投资者”,并使使用法规的公司不受州蓝天法的约束。这项法律可以通过新的业务和新的工作来刺激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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