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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董秘有啥不一样?

摘要:由于科创版公司的“科创”特性,规则特别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

作者:余兴喜,任职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秘书长。

导语:本文就科创板公司日常运作的新变化以及对董秘的新要求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上市公司董秘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资本运作、股权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关键人”。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科创板董秘资格和沪深交易所其他董秘资格互不通用。那么,与其他板块上市公司的董秘相比,科创板上市公司董秘有啥不一样?

科创板上市公司也是A股上市公司。科创板公司董秘除了要具备其他A股上市公司董秘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外,还必须适应科创板的新变化和新要求。

由于科创板的“科创”定位、设置五套上市标准、实行注册制等因素,科创板公司的IPO与原有板块有很大不同。上市后,科创板公司的日常运作与原有板块的公司相比也有很大不同。

本文不讲IPO,只就科创板公司日常运作的新变化以及对董秘的新要求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信息披露方面的新变化

除了IPO信息披露有很多的不同外,科创板公司在日常信息披露方面也有不少新的变化。

【1】注重对“科创”和业务信息的披露。

由于科创板定位于“硬科技”,科创板公司业务的专业技术性比较强,在信息披露上,科创板公司应当特别注重“科创”元素的披露,注重披露其业务、技术、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包括须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比其他板块上市规则多了一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1.要求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2.本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3.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4.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

5.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等。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此外,规则对上市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资产处置等交易,也有严格的披露要求。

【2】更加注重对风险的披露。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用专门一节来规范经营风险的披露。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以下信息:

1.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重大风险。

2.上市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披露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应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3.发生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等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3】注重“科学伦理”信息的披露。

由于科创版公司的“科创”特性,规则特别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应当避免研究、开发和使用危害自然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不得从事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研发和经营活动。

上市公司在生命科学、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生态环境、新材料等科技创新领域开发或者使用创新技术的,应遵循审慎和稳健原则,充分评估其潜在影响及可靠性。

规则既然对上市公司作出了这样的要求,在相关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的相关部分,就应当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一旦出现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的事件或传言时,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4】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可理解性。

科创板公司业务的专业技术性比较强,如果其信息披露充斥着专业性很强的词汇和表达方式,投资者将难以阅读和理解,因此特别要求科创板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公司采用某种具体指标披露行业或公司业务、技术信息的,应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保证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5】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判定标准有变化。

增加了市值标准,去掉了净资产标准。对于应当披露的交易,交易的成交金额或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的,须及时披露;达到50%以上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法人发生的除提供担保外的交易,其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须及时披露;达到1%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还须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在暂缓和豁免披露上更照顾公司的实际。

暂缓和豁免披露在原有板块就有,科创板的相关规则在表述上有一些新的变化。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科创板公司由于其“科创”特性,商业秘密和商业敏感信息会多一些,而且一旦泄露对公司的影响有可能很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暂缓或豁免披露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应用暂缓或豁免必须审慎,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须及时披露。

【7】特殊情形可以申请调整规则的适用。

一般企业适用上市规则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以及红筹企业适用上市规则导致其难以符合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有关规定及市场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这一规定增加了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适用的灵活性,可以使某些特殊公司的信息披露更适应其特点。

【8】退市风险警示时强制业绩预告。

如果依照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9】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判定标准适度放宽。

科创板除了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第六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20%外,第六个交易日起的异常波动判定标准也适度放宽。

科创板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须发布异常波动公告,而上交所主板为±15%,深交所创业板为±20%。

科创板还新增了严重异常波动公告,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上述同向异常波动,或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或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以及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须发布严重异常波动公告。

【10】允许在信息披露前的非交易时段提前发布信息。

与原来的规则一样,科创板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但有一点重大变化,就是科创板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也就是说,只要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在非交易时段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应披露信息就不算违规。因为非交易时段发布的信息与其后正式发布的信息都在同一个非交易时段,对证券的交易没有实质性影响,这样规定更加合理。

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董明珠女士在2019年1月16日格力电器(000651,股吧)股东大会上宣布2018年净利润等公司业绩的事件,按科创板的规则就不算违规。

【11】更加强调事中事后监管。

科创板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一般是以“信息披露直通车”的方式直接披露,上交所对科创板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方式基本上是事中事后监管;

除非个别涉及重大复杂、无先例的事项,上交所不进行事前审核。这就要求科创板公司在信息披露上更加谨慎,保证不出问题。对于公司公告屡次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直通车”业务会被交易所暂停使用。

公司治理方面的新变化

公司治理方面的变化主要是科创板允许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对其规则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时间和程序。

表决权差异安排只能在上市前设置,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特别表决权的持有人资格。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是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10%以上。不再符合上述条件时,特别表决权股份须按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数量的限制。

特别表决权数量的安排要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 10%;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必须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表决权数量的 10 倍;具体安排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4】特别表决权比例只能降低不能提高。

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外,上市后不能再发行任何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如果因公司回购股份等原因使得普通股份减少的,须采取将一定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以达到特别表决权比例不提高的要求。

【5】对特别表决权权利的限制和对普通股份权利的保护。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除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完全相同。

修改公司章程,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聘请或者解聘审计定期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大会在这几类事项表决时不能有表决权差异。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特别表决权股份只能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转让,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6】监事会对特别表决权相关事项的监督。

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监事会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出具专项意见,说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对其资格的要求、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规定、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时是否及时转换、是否存在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等其他相关情况。

【7】与表决权差异安排有关的信息披露。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的须及时披露。

触及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普通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转换为普通股份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剩余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等情况。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列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对应的表决权数量,以及哪些议案适用表决权差异、哪些议案不适用表决权差异。

股权激励方面的新变化

针对科创企业高度依赖人才以及人才容易流动的特点,科创板扩大了股权激励的范围,加大了股权激励的力度。

【1】提高了用于激励的股份比例。

将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的累计限额占总股本的比例,由现行规定中的10%提升至20%。

【2】扩大了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范围。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都可以成为激励对象。过去的规定是这部分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放宽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

原有板块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激励计划公布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50%以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科创板取消了上述限制,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授予价格,但当股权激励价格条款出现上述情形时,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取消授予期限及豁免限售期。

原有板块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科创板取消了60日的限制,可以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再将限制性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

科创板还新增了豁免激励对象限售期的规定,即获益条件包含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实际授予的权益进行登记后,可不再设置限售期。

【5】新增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科创板对于限制性股票的类型,新增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股票。为此,专门发布了相应的公告格式指引,即《第五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公告》和《第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6】更加强调股权激励与公司和个人业绩挂钩。

要求科创板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应当服务于公司战略目标和持续发展,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强调了股权激励必须与公司业绩相挂钩,避免出现业绩下滑、公司管理层仍能通过股权激励获益的不正常情况。

特定股东减持股份方面的新变化

由于科创板公司上市标准的不同、特定股东对公司的影响更大等原因,科创板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限制更多。

【1】未盈利前的减持限制。

与其他板块不同,科创板允许未盈利公司上市。

为防止未盈利公司的特定股东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或利用信息优势损害普通股东利益,规则对未盈利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股份进行了限制。

除了遵守《减持细则》外,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该期间内离职的仍需继续遵守该规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核心技术人员减持限制。

核心技术人员在科创公司中具有重要作用,科创板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持股予以鼓励。鼓励的目的是希望借此使核心技术人员与公司和投资者成为利益共同体,激励他们更好地做好“科创”工作。

因此,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进行了适当限制,防止他们短期内套现走人。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重大违法触及退市时的减持限制。

为防止特定股东在发生重大违法触及退市标准时减持套现,规则规定,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4】减持信息披露的特别要求。

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息优势减持股份获利或避险,规则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前,须在依照《减持细则》披露的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为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规则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

此外,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在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时,也须按照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产重组方面的新变化

资产重组方面的变化主要是为了坚守科创板定位,防止发生过去A股公司大量出现的由并购引发的重大风险,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允许分拆上市。

【1】并购重组标的须符合科创板要求。

为保证科创板公司“科创”的定位不变,要求科创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须符合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的要求,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严格限制通过并购重组“炒壳”“卖壳”。

【2】重大资产重组实行注册制。与IPO一致,由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

【3】更加强调风险控制。

科创板公司须确保能够对购买的标的资产实施有效控制,保证标的资产合规运行,督促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履行承诺。公司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商誉,并结合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实际经营状况及未来经营规划等因素,谨慎实施后续计量、列报和披露,及时进行减值测试,足额计提减值损失,并披露能够公允反映商誉价值的相关信息。

【4】允许分拆上市。

A股的分拆上市一直不被允许,科创板对此有重大突破。允许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不过,目前具体细则还没有出台。

退市方面的新变化

科创板的退市制度比原有各板块更为严格,主要体现在:

【1】退市标准更严。

财务类退市指标有两种:

一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1亿元;

二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值。触及其中一种指标的公司,第一年(按照第五套市值及财务指标上市的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算)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触及即可退市。扣非净利润为负作为退市指标是科创板独有的,按照此标准,目前其他板块上很多公司都应该退市了。

研发型上市公司(用第五套市值及财务指标上市的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且公司无其他业务或者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也实施退市风险警示。6个月后仍未满足标准要求的即可退市。此外,在交易类指标中还新增了市值指标,即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市值低于3亿元的就退市。

【2】退市程序更严。

科创板没有原有板块的ST、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这将大大缩短退市时间,当退即退。因实行注册制,也就没有了重新上市。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不得提出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永久退出市场。

【3】更加注重实质判断。

过去的退市主要是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不少濒临退市的公司通过一些财务操作来规避。这种情况,一直被公众非议。科创板将会更注重实质判断,不会完全唯报表数字。

相关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以及其他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实质上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交易所将对其启动退市程序。

作为董秘,需要注意的是,涉及退市时,公司可能需要进行申请复核、申请撤销、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等工作,而所有这些工作以及与交易所的各种往来文件基本上都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对科创板董秘的新要求

以上是与原有板块相比,科创板公司上市后,在日常运作中可能涉及的,与董秘职责相关的规则方面的一些主要的新变化。这些新变化,对科创板董秘提出了新要求。

【1】熟悉规则。

科创板规则的这些新变化,有些是为了适应“科创”本身的特点,有些是注册制试点所需要的,也有些是整个A股市场都需要的,科创板先行一步,因此变化比较大。科创板董秘不仅要熟悉这些变化,而且要理解变化背后的原因和逻辑,这样才能准确地执行;不仅要熟悉新规则,而且要熟悉老规则,毕竟就整个规则体系来说,变化的只是小部分,大部分没有变。

【2】熟悉本公司的业务和所研发的技术。

科创板公司的信息披露,十分重视对“科创”和业务信息(包括行业信息)、风险、“科学伦理”信息的披露,特殊情形可以申请调整规则的适用,以及并购重组标的须符合科创板的定位和要求,这些都依赖于董秘对本公司的业务和所研发技术的深入了解和深刻理解。

而且,要求信息披露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和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没有对业务和技术的较深的了解和理解是很难做到的。

此外,董秘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投资者关系,需要经常与投资者和新闻媒体就公司的业务等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如果自己都对业务和技术不熟悉,怎么可能让对方了解清楚?

【3】随时和持续掌握公司研发工作进展。

科创企业研发工作的成败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很多时候就是“冰火两重天”。当年重庆啤酒(600132,股吧)疫苗事件,曾造成连续9个跌停板。科创板董秘应当随时和持续掌握公司研发工作的进展情况,在公司内部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十分谨慎地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和披露工作。

【4】利用好新规则的宽容性。

科创板的信息披露规则在某些方面比原有板块的规则更宽容。

我们一方面要认识到,这种宽容绝对不是降低信息披露的要求,而是为了更好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使信息披露更切合公司的实际和投资者的需求。

另一方面,我们要利用好新规则的宽容性。例如,利用商业秘密或商业敏感信息的暂缓或豁免披露,可以避免相关信息被别人利用从而损害公司利益,但前提是公司必须做好保密工作,确保信息不被泄漏。

再如,允许在信息披露前的非交易时段提前发布信息,科创板董秘可以利用规则的这一新变化,灵活安排相关工作。例如,在定期报告挂网的当日下午收市后,可以安排业绩发布会,这样可以给分析师更宽裕的时间来撰写关于本公司的研究报告,当定期报告挂网后投资者能很快看到分析师的研究报告,也给投资者更多的时间来消化信息。

遇有重大或突发事件,也可以利用这样的非交易时段,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见面会、投资者沟通会等相关会议,及时进行处置。需要注意的是,科创板有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其申报时间到15:30。也就是说15:00-15:30仍应当是交易时间,不可按照过去的习惯把这个时段当作非交易时间而犯新的错误。

【5】更多地心怀敬畏。

科创板的监管将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减少事前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大幅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方向。

科创板董秘应当心怀对法律和规则的敬畏、对市场和风险的敬畏、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敬畏,并以这种敬畏之心做好向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内部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确保公司始终合法合规平稳健康运行。

【6】更强的学习能力。

科创板实行注册制目前是试点,试点就意味着会不断改进。不但科创板,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都会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加大违法违规成本及更加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要适应这种变化,必须有很强的学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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