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行情 >

直面现实,接受监管:涉及金融领域的12类非法经营罪

涉及金融领域的12类

非法经营罪

前 言:

最近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或者权威机关发布的《会议纪要》,都紧紧围绕着金融领域。并且,涉及到的“支付结算”手段和支付结算工具,在以前包括官方都没有提高到一定的认知高度。最近一年突然意识到支付结算事实上是金融底层构筑的灵魂。

一、所以在经济领域确切的说在金融领域:

2018年8月23日,在北京举办的“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主题就定为“未来银行之路:固本与攻坚,并且将支付结算提升到金融“固本与攻坚”这一主题。

强调支付是一种古老的经济活动,从以物易物到货币交易再到非现金支付,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商业形态每一次大的变迁,都会在支付这个最基础的领域体现出来。

二、在法律领域,确切的说在司法领域,与之配合出台了针对支付结算领域是否违法?违法的情形?处罚的方式和力度都相继颁布。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包括:法〔2019〕2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之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尤其关于“民间贴现行为”的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定性。

所以,民间贴现如何转型?以何种主体或者何种模式介入?直面银监会的监管,才是硬道理。

一句话,从事与金融有关的领域,必须直面现实,接受监管,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触犯刑律。知道大家都是俗称的好人。。

下面整理了一下涉及金融领域的非法经营罪。

金融领域12类非法经营罪

一览表

序号

具体领域

法律依据

案例

1

证券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

2

期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3

保险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

资金支付结算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

5

外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

6

POS机套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2018修正)

7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8

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

9

征信

《征信业管理条例》

10

彩票

《彩票管理条例》

11

讨债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终字第274号案:以牟利为目的,依托调查公司,非法经营为他人追讨债务、调查个人隐私等业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12

民间贴现

法〔2019〕254号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键词:金融领域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