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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内讧再升级 有人提议罢免董事长宋歌

随着北京文化(000802.SZ)股东大会召开在即,影视巨头内讧案,在继副董事长举报董事长财务造假、挪用资金等问题之后,双方展开了一场新的较量。

2020年5月30日,北京文化公告称,5月25日收到公司股东西藏金宝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金宝藏”)的八个提案。随后,6个议案被董事会拒绝提交股东大会。

金宝藏为举报人北京文化原副董事长娄晓曦控制的公司,也是北京文化的第三大股东。目前,金宝藏持有公司股份46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3%,超过3%,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提案人资格。

清流工作室从金宝藏处获悉,金宝藏针对提出的议案被否决情况,已经于6月4日上午向北京证监局反映。

金宝藏的材料称,公司董事长宋歌等人操纵北京文化董事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对股东提案违法不列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金宝藏具体提出的八个临时议案,包括要求罢免北京文化董事长宋歌以及副总裁张云龙的董事职务,选举娄晓曦为新的董事,还有要求推翻2019年4月28日北京文化公告的年报差错更正、出售子公司股权,要求监事会起诉宋歌、张云龙等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议案等。

自金宝藏5月25日向北京文化董事会提交八个临时议案以来,受此影响,北京文化董秘陈晨辞职,原预定的6月5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也推迟到6月10日。

北京文化董事会针对上述议案于5月31月形成最后认定结果,随后公布。北京文化称,罢免北京文化董事长宋歌以及副总裁张云龙的董事职务的前两个议案,虽有瑕疵,但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同意将此提交至股东大会;但是其他提案,因为不符合上述情形,不予提交。

不过金宝藏的举报信称,股东提案,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为股东大会负责;股东提案,除非是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明确排除的事项,董事会应都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公司法临时提案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其中针对娄晓曦被选为董事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提案人未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要求提供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同时,董事候选人娄晓曦目前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属于《规范运作指引》3.2.3条规定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且娄晓曦被立案侦查事项涉及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能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认 为娄晓曦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不同意将提案三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金宝藏提出质疑称,董事候选人“被立案侦查”只是其需要详细披露具体情形的事由,并非董事候选人完全不能获得提名的事由,不能因此就排除其获得提名的资格。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条款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时,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在此种情形下,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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